公司轉讓項目前應依法通過股東會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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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時間:2022-11-30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2日,甲公司股東會決議同意甲公司與乙公司就涉案“X”項目進行整體轉讓合作的事宜;2016年1月10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項目轉讓合作合同》將涉案“X”項目轉讓給乙公司。2016年2月5日,甲公司又與丙公司簽訂協議將“X”項目轉讓給丙公司,2018年9月25日,甲公司股東趙某出具《證明》稱,因轉讓協議未經其同意和股東會決議,不同意將項目轉讓給丙公司。原審法院認為甲公司未經全部股東同意即以股權轉讓方式整體轉讓“X”項目,對于轉讓協議客觀上不能依約履行負有主要責任,應承擔違約責任。甲公司不服,向最高院申請再審。
二、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983號裁定書認為,本院經審查認為,根據原審查明,2015年12月2日,甲公司股東會決議同意甲公司與乙公司就涉案“X”項目進行整體轉讓合作的事宜;2016年1月10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項目轉讓合作合同》將涉案“X”項目轉讓給乙公司。2016年2月5日,甲公司又與丙公司簽訂協議將“X”項目轉讓給丙公司,約定甲公司收到項目轉讓款80%時,將公司100%股權以零價格方式全部讓與丙公司。早在2013年9月12日,甲公司股東楊某即與案外人竇某等人簽訂《股權質押協議》,將其持有的甲公司70%股權質押給竇某等人并辦理了股權出質登記手續。之后,河南省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法院(2017)豫1402民初7962號民事判決認定,竇某等對前述出質股權享有優先受償權。2018年9月25日,甲公司另一股東趙某出具《證明》稱,因轉讓協議未經其同意和股東會決議,不同意將項目轉讓給丙公司??梢?,甲公司未經全部股東同意即以股權轉讓方式整體轉讓“X”項目,對于轉讓協議客觀上不能依約履行負有主要責任。原審法院認定涉案合同應予解除并由甲公司承擔相應違約責任,符合本案實際情況。由于造成轉讓協議不能履行的原因在于甲公司,原審法院對其請求丙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的反訴主張未予支持,具有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三、相關法條
《公司法》
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
第五條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主張決議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開會議的,但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規定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而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的除外;
(二)會議未對決議事項進行表決的;
(三)出席會議的人數或者股東所持表決權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
(四)會議的表決結果未達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通過比例的;
(五)導致決議不成立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