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國資委對國有資產管理中股權轉讓、32號令適用等21個問題的集中回復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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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時間:202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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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是否適用于國有參股公司?
問題二:轉讓未實繳部分產權是否審計評估、進場?未實繳部分如何依據評估值確定底價?
問題三:國有控股企業定向增資與掛牌交易是否沖突
問題四:32號令第四十六條“企業債權轉為股權”如何理解
問題五:關于國資企業股權轉讓相關問題
問題六:央企與地方國企之間轉讓股權是否進場,減資是否進場?
問題七:企業產權在國家出資企業及其控股子企業之間轉讓是否可以豁免進場?
問題八:轉讓境外子公司股權是否必須進場?
問題九:其他股東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是否影響在產交所掛牌?
問題十:如何理解39號文豁免進場條件?不同國有控股企業進行公開交易的審批單位為何?
正文
問題一:《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是否適用于國有參股公司?
問:《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統稱所出資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以下統稱企業)涉及的資產評估,適用本辦法。”請問,該條規定的“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統稱所出資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以下統稱企業)”是否包括國有參股公司?如果包括的話,國有參股公司屬于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還是屬于各級子公司?
答2022-12-22:《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12號)第二條的適用范圍包括國有全資、控股以及實際控制企業。國有參股企業發生《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12號)第六條相關經濟行為時,國有參股企業的國有股東代表應當按照國資監管相關規定發表股東意見。
問題二:轉讓未實繳部分產權是否審計評估、進場?未實繳部分如何依據評估值確定底價?
問:1.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國有股東認繳出資只有部分到位,如不再繼續認繳,擬將未實繳部分出資對應的產權進行轉讓,是否需要執行《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對該部分產權是否需要進行審計評估、履行公開轉讓程序?
2.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國有股東實繳出資為零,該部分產權轉讓是否需要評估?
3. 資產評估結果是全部股東權益價值,如公開轉讓未實繳到位出資對應的產權,這部分產權如何依據評估值確定轉讓底價?
答2022-7-14:1. 國有及國有控股、實際控制企業轉讓所持企業股權,應當按照《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2號)及《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12號)的相關規定,履行決策批準、審計、資產評估等工作程序后,通過產權交易市場公開進行。
2. 企業應當在公司發起協議中對各股東的出資義務做出明確約定,股東應當嚴格履行。國有股東尚未完全實繳注冊資本而需要轉讓股權時,應將權利受限情況予以披露,并對受讓方繼續履行出資義務提出要求。
問題三:國有控股企業定向增資與掛牌交易是否沖突
問:國有控股企業在不滿足非公開協議增資的情況下,是否可以通過正常進場掛牌實現定向增資?如不行需要通過何種方式實現定向增資?有無相關法律規定?
答2023-11-24:按照《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2號,以下簡稱32號令),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應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根據您所提問題,國有控股企業在不滿足32號令第四十五、四十六條中關于非公開協議增資有關情形的情況下,應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增資,并按公開披露的投資方資格條件和遴選方式選定投資方。
問題四:32號令第四十六條“企業債權轉為股權”如何理解
問:關于32號令第四十六條中提出的“企業債權轉股權”的情況中,此處的企業僅包含國有企業嗎?是否包含民營企業對國有企業的債權轉股權的情況?
答2023-11-7: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2號)第四十六條所述“企業債權轉股權”主要是指金融機構債權轉為企業股權行為,其他債權原則上不符合該款所屬非公開協議增資的情形。其中“債權”是指金融機構債權,一般不包括國有企業其他類型的應付賬款。具體可參照《國務院關于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桿率的意見》(國發〔2016〕54號)及其附件規定的“轉股債權范圍以銀行對企業發放貸款形成的債權為主,適當考慮其他類型債權”。
問題五:關于國資企業股權轉讓相關問題
問:在一家國有控股公司中,如果非國資股東轉讓股份給國資股東,請問這種情形下需要進場公開交易嗎?
答2023-10-9:根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2號,以下簡稱32號令)第三條第一款,企業產權轉讓是指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轉讓其對企業各種形式出資所形成權益的行為。32號令中企業產權轉讓行為規范的主體是轉讓方,即轉讓方是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的,其轉讓所持企業股權應當按照32號令相關規定進場交易。因此,非國有股東轉讓所持國有企業股權的行為不屬于32號令的規范范疇。
問題六:央企與地方國企之間轉讓股權是否進場,減資是否進場?
問:1.若A公司(央企三級子公司)與B公司(地方國有企業)共同出資成立C公司(A公司控股)合作開發項目,AB兩公司在合作協議中約定,合作期滿后,A公司將持有的C公司股權通過法定程序以實繳注冊資本金為對價轉讓給B公司。請問協議如此約定,若A公司要將其持有的C公司股權轉讓給B公司,是否也必須按照32號令《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進產權交易所公開掛牌。
2.若A公司(央企三級子公司)與B公司(地方國有企業)共同出資成立C公司(A公司控股)合作開發項目,合作期滿后,A公司可否直接通過定向減資的方式退出C公司,而無需進場交易?還是即使減資退出也必須進場交易?
答2022-10-3:1. 國有控股企業轉讓所持企業股權應按照《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2號)規定進場公開交易。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相關規定,在同等條件下公司原股東可以行使優先購買權。
2. 企業國有股權退出建議采取股權轉讓方式,通過產權市場公開交易。
問題七:企業產權在國家出資企業及其控股子企業之間轉讓是否可以豁免進場?
問:企業產權在國家出資企業及其控股子企業之間轉讓,且轉讓方、受讓方均為國有獨資或全資企業的,是否可以采用非公開協議方式轉讓企業產權?是否需要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答2022-9-26:根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2號)第三十一條第二款,同一國家出資企業及其各級控股企業或實際控制企業之間因實施內部重組整合進行產權轉讓的,經該國家出資企業審議決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
問題八:轉讓境外子公司股權是否必須進場?
問:請問國資委管理的企業需要轉讓境外子公司的控制權時是否必須通過進場交易的方式進行?
答2022-8-3:中央企業轉讓所持境外企業股權應按照《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7號)、《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法產權規〔2020〕70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問題九:其他股東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是否影響在產交所掛牌?
問:我司系地方省屬控股國有企業,現控股持有A公司(有限公司)55的股權,另外一個股東系民營企業持有45股權。現我司欲轉讓持有的55股權,并向對方民營股東送達了“征求其是否同意并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意見征詢函,但對方民營股東既不同意轉讓、又不購買擬轉讓的55股權。此等情形下,雙方股東根本無法形成關于轉讓股權的A公司股東會書面決議。按照《公司法》第71條和《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17條和19條的規定,此等情形下,應當視為民營股東同意我方轉讓股權,而且若民營股東要行使優先購買權,應當在30日內行使優先購買權,但對方至今也未行使優先購買權。目前我方向產權交易所申請掛牌轉讓,但產權交易所根據32號令第9條規定,以我司沒有形成關于轉讓股權的股東會決議、對方股東也未放棄優先購買權為由,不同意我司掛牌轉讓。
請問:在此等情形下,產權交易所不同意我方掛牌轉讓的理由是否同意?我司是否必須按照32號令第9條的規定取得股東會書面決議?如果實在無法取得股東會書面決議,我司如何完善,才能具備掛牌轉讓的條件?
答2022-7-7:根據您所述情形,其他股東不放棄優先購買權并不會對項目掛牌構成障礙,轉讓方可在擬受讓方和交易價格確定后,書面請其他股東發表意見,必要時委托律師出具律師函。
問題十:如何理解39號文豁免進場條件?不同國有控股企業進行公開交易的審批單位為何?
問:39號文涉及到在不同國有控股企業之間進行非公開協議轉讓的第一條:“涉及政府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主導推動的國有資本布局優化和結構調整,以及專業化重組等重大事項,企業產權在不同的國家出資企業及其控股企業之間轉讓,且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采取協議方式進行。”
1. 請問哪些屬于“政府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主導推動的國有資本布局優化和結構調整,以及專業化重組等重大事項”,是否有細則?
2. 請問“企業產權在不同的國家出資企業及其控股企業之間轉讓,且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采取協議方式進行”的審批單位為何?是同級國資監管部門還是國家出資企業審批即可?
答2022-6-9:根據《關于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流轉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規〔2022〕39號)第一條可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轉讓方和受讓方應均為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一)落實本級政府部署要求;(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主導推動的國有資本進行布局結構調整和專業化整合過程中,需要實現資源重組目標,或者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
企業國有產權非公開協議轉讓由轉讓方所屬國家出資企業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