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印章管理之印章刻制及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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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時間:2023-04-27
公章:是法人權利的象征。除法律有特殊規定外(如發票的蓋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對外簽訂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使用范圍:凡是以公司名義發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紹信、證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財務專用章:用于公司對賬或者公司票據的出具,比如銀行的各種憑據、匯款單、支票的用印。另外,也會用于財務往來的結算等。
合同專用章:用于單位對外簽訂合同,可以在簽約的范圍內代表單位,在合同上加蓋合同專用章,單位需承受由此導致的權利義務。
法定代表人章:法人章主要用于公司有關決議,以及銀行有關事務辦理的時候用。印章印模里含有其公司單位名稱、發票專用章字樣、稅務登記號。通常用在注冊公司、企業基本戶開戶、支票背書的用印。
發票章:企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購買和開發票時,需要加蓋發票章。印章印模里含有其公司單位名稱、發票專用章字樣、稅務登記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規定,通常需要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一、刻制印章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16修訂)第25條規定:“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憑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申請納稅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2019修訂)第16條規定:“申請企業法人開業登記的單位,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企業即告成立。企業法人憑據《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可以刻制公章、開立銀行賬戶、簽訂合同,進行經營活動。”
二、刻制印章的特別要求
《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對公司印章的管理提出了具體要求:
(一)圓形;
(二)直徑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
(三)所刊名稱,應為法定名稱。如名稱字數過多不易刻制,可以采用規范化簡稱;
(四)印章所刊漢字,應當使用國務院公布的簡化字,字體為宋體;
(五)其他專用印章(包括經濟合同章、財務專用章等),在名稱、式樣上應與單位正式印章有所區別,經本單位領導批準后可以刻制;
(六)應到當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章單位刻制。
三、備案及必要性
公章備案在我國主要是一種公安機關出于治安管理需要而要求刻制單位將主體信息、經辦人信息、公章印模等留檔備查的行為,其目的是加強治安管理,便于打擊違法犯罪行為,并非商事登記,并不具有公示作用。
對于企業而言,雖然在領取營業執照后刻制公章并進行備案是各地較為普遍的做法,但在規范層面,并沒有全國性的要求企業刻制印章必須備案以及必須經備案后才能使用的規定。國務院頒布的《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國發〔1999〕25號)主要是對不同性質單位的印章型制、大小做出規定,并未規定印章備案。公安部和民政部聯合頒布的《社會團體印章管理規定》(2010修訂)、《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管理規定》(2010修訂)雖然規定了用章主體需要辦理備案手續后刻制公章,以及經備案后才可以使用,但其所規制的主體并非企業,而且效力層級上也是部門規章。更為重要的是,規定的內容屬于管理性質,而非效力性規定。
通常做法是,企業需要拿著稅務登記證副本,營業執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先到公安局登記備案,公安局開出證明后,到指定的地點刻章。